據介紹,此次典型案例以大田作物的品種權維權和復審案例為主,其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麥品種8個案例。案例所涉法律問題的類型較以往更新,在合法來源抗辯、被許可人法律地位,共同侵權賠償責任認定、電子化証據認定等問題的判定上為維權帶來新啟示。入選的2個無性繁殖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件雖均以原告敗訴告終,但無性繁殖材料認定等法律問題逐步得到明確。案件同時折射出植物新品種保護領域主要難點問題:一是保護水平低。目前我國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僅限於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沒有延伸到授權品種的收獲材料,增加了無性繁殖品種和常規品種的維權難度﹔二是維權取証難。通過第三方取証如公証程序取証、法院証據保全取証、行政執法取証等方式,成為維權成功的必要手段﹔三是損害賠償低。本年度案例中維權成功獲得的賠償均未超過50元,且目前侵權賠償額超過500萬元的案例屈指可數,這與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侵權賠償案件形成鮮明對比。
(七)張有全、張民閣訴沛縣胡寨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鳳杰門市部、江蘇沛星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臨稻16”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判決沛星公司賠償張有全、張民閣45萬元。本案明確了在DNA分子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沒有提供相反証據而申請進行田間測試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明確了在銷售者不知道是侵權品種的情況下,由侵權種子生產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標題: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一)蔡新光訴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認定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范圍,判決銷售蜜柚果實不屬於品種權侵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提出了判定繁殖材料的三個條件,即屬於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明確了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