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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 工作动态 原始传奇应急管理部发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2)

时间:2023-05-27 00:35来源:http://www.egut.cn 作者:复古传奇网页游戏 点击: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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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6 消防设施管理

7.7 火灾隐患整改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7.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9.5.1.3 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7.6.18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k)火灾情况记录;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9.1 预案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4.9 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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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10.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  通用要求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5.11.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11.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10.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9.5.2.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GB/T 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 38315、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7.12 消防档案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10.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5.2.4 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d)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复古传奇大全,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11 员工的职责



9.5 消防演练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总则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9.5.2.5 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f)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由应急管理部在2021年5月21日发布的新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将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新规全文如下: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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