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與電子底帳內容不一致或已憑以付匯、核銷的,進口核銷部門應在列印出的報關單電子底聯上註明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退回資本項目管理部門。
四、資本項目異地外匯業務查詢函(格式)(略)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
1. 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
外國投資者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境內人民幣形態資本再投資、境內外匯劃轉審批程序。
1、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中“外方出資情況明細表”所列情況與所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中所列情況是否相符。
分局及轄內支局按屬地原則辦理。
1、5個工作日內回函。
4. 由於銀行手續費的原因,外匯資本金登記金額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小於銀行詢證函回函列示金額。
3、所附異地簽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與外匯局查詢結果是否相符。
3、核對有誤的,不給予外資外匯登記編號、不予登記。
附件一---1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詢證審核、登記操作規程
1、附送檔案不完備(列明檔案名稱);
進口核銷部門通過“超級金融IC卡”進入“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如果通過“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確認紙質報關單與報關單電子底帳內容一致且未憑以付匯或核銷的,進口核銷部門應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中結案並註銷相應的報關單電子底帳,向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提供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聯。
《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辦法》
3、“帳戶性質”欄是否註明為“資本金帳戶”;
5. 外匯局不必在詢證函上發表意見。
(二)如發現詢證事項與有關情況不符,外匯局不給予外資外匯登記編號,並在回函(回函格式見附件三)中選擇以下相應意見予以表述:
法規依據
審核材料
審核原則
審核要素
授權範圍
注意事項
十、外匯局逐月匯總、上報“--地區--年--月外資外匯登記情況報告”(附件五)。各支局於月初5個工作日內上報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匯總後於月初8個工作日內上報總局。
3、對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方以實物投資的,詢證函中所列進口報關單備註欄是否註明商品價值鑒定書編號。
5. 外匯局不必在詢證函上發表意見。
十三、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登記過程中,發現外匯指定銀行、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局根據有關外匯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7、未標明商品價值鑒定書編號。
6、進口貨物報關單已憑以付匯(列明報關單編號);
八、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外方出資情況詢證程序後,如因情況變化不出具驗資報告的,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外匯局,外匯局應註銷對應的外資外匯登記編號。
外方現匯出資驗資詢證的審核、登記操作規程
2.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複印件)
六、外方出資者以實物出資進行驗資時,對企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無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業務專用章的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向進口核銷部門查詢報關單內容與“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中的報關單電子底帳是否一致和是否已憑以付匯、核銷,進口核銷部門應於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詢工作。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實物投資驗資詢證審核、登記操作規程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
1、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
外國投資者應如實履行實物出資義務和有關管理程序。
1、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中“外方出資情況明細表”所列實物出資金額是否小於或等於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
分局及轄內支局按屬地原則辦理。
1. 5個工作日內回函。
6、外匯局不必在詢證函上發表意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以下簡稱《通知》),完善管理,規範操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五、外匯局要對來函和回函進行登記,並嚴格履行簽收手續。
二、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格式之一)(略)
十四、本通知自
2002年 5月 1日起
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反映。
七、對於異地簽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審核地外匯局應將核准件複印件和查詢函(附件四)一併傳真給簽發地外匯局,簽發地外匯局核對後,在查詢函上註明查詢結果並加蓋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章,於兩個工作日內傳真給審核地外匯局。簽發地外匯局應同時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附件一---2
附件一---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無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業務專用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
2、進口報關單是否與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中電子底聯相符,是否已憑以付匯。
3. 核對有誤的,不給予外資外匯登記編號、不予登記。
2. 核對無誤後,給予外資外匯登記編號並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