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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11)

时间:2023-12-25 18:06来源:http://www.egut.cn 作者:复古传奇网页游戏 点击:
(1)市场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终止时合同的市场价值(即再进行项目采购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此种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并且在项目回购后政府必须要在市场中重新进行项目采购,因此通常适用于PPP市场相对较为成
  

(1)市场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终止时合同的市场价值(即再进行项目采购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此种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并且在项目回购后政府必须要在市场中重新进行项目采购,因此通常适用于PPP市场相对较为成熟的国家。

第三章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

此处的政府方原因包括政府方违约以及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例如政治不可抗力等(关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请见本章第一节)。

(一) 项目相关合同的转让。

三、 风险分配

根据不同PPP项目运作方式的特点,项目公司有时会将项目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交给专业运营商负责。但根据项目性质、风险分配以及运营商资质能力等不同,专业运营商在不同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风险也会不同。例如,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项目公司不承担需求风险或仅承担有限需求风险的,可能会将大部分的运营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而在一些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由于存在较大需求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仅仅会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3. 任何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政府付费中扣减或者由项目公司另行支付;

由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实施期限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动力成本、物价指数等价格影响因素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并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和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因此设�Z合理的调价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政府和项目公司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实现物有所值。 常见的调价机制包括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两种。

(6)财政承受能力;

1. 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人将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五) 解除合同。

1. 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绩效监控方案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的监控义务,包括:

二、政府方的介入权

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连接设施的建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在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开始运营,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四) 政府对项目的优惠政策。

对项目公司而言,在项目开始实施前赋予其一定的时间以完成项目的融资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并不会影响项目期限的计算及项目收益的获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对项目公司而言风险更低、可融资性更高,但政府转移给项目公司的风险也相对有限。同时,相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和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单纯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缺乏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通常只能通过项目公司报告或政府抽查的方式对于项目进行监控,监控力度较弱,难以保证项目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因此,必要时可用性付费需要与绩效付费或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4. 豁免事由。

1. 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但须特别注意,上述要求必须是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或者运营质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权利。

2. 分层级付费机制。

一、 一般保险义务

鉴于不同付费机制下PPP项目的基本架构和运作方式可能完全不同,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本指南第三章将对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此外,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行业领域下PPP项目定价和调价的依据、考虑因素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将在本指南第三章、第四章中分别进行论述。

此外,这部分还会载明PPP项目合同签署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信息,以明确签署主体的身份。

5. 其他违反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3)项目审批风险(根据项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担,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担,详见本章第四节);

(三)在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等等。

如果PPP项目由政府发起,则应由政府自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如果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发起,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社会资本方完成。 无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谁完成,其均应作为采购文件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三) 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

在原料无法从公开市场上取得、仅能由政府供应(例如污水、垃圾),或者项目公司无法承担有关原料供应风险的情形下,通常会约定由政府负责供应原料,同时会在合同中对原料的质量和数量予以明确约定。

(二) 移交手续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某一争议既可以依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依诉讼程序解决,则原则上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除非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对方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使仲裁庭取得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因此,PPP项目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最好在诉讼和仲裁中任选其一,避免出现“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约定。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可能包括土地补偿费、安�Z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恢复平整费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

(三) 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3)综合考虑原则:高速公路项目在进行价格调整时,除了应考虑项目公司的收益水平和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承受能力外,还应当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和收费管理人员工资变化等各种影响因素。

广义上的股权变更,除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股份的持有权变更以外,还包括股份上附着的其他相关权益的变更,例如表决权等。此外,一些特殊债权,如股东借款、可转换公司债等,如果也带有一定的表决权或者将来可转换成股权,则也可能被纳入“股权变更”的限制范围。

鉴于PPP项目通常会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障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通常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设施或服务不可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通常由该设施或服务的重要程度决定。例如,在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中,手术室中的灯比走廊上的灯更为重要,因此因手术室灯不亮而扣减的金额也应当更高。设�Z不同比例扣减机制可以促使项目公司优先保证更为重要的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

2. 原料数量。在多数的公用设施项目中,原料供应的数量将直接决定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并且可能直接与项目公司的收益挂钩。因此,有必要对供应原料的数量进行明确约定。例如,一些污水处理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规定,政府应确保在整个项目期限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指定的交付地点,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水量(如日均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等。

2. 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

(4)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成或具备。

(三) 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量付费。 一些项目中,使用量付费也可能与绩效付费搭配使用,即如果项目公司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政府的付费将进行相应扣减。

在设�Z付费机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直接或间接转让股权。

为了确保回收的项目符合政府的预期,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在项目移交后政府还将自行或者另行选择第三方继续运营该项目的情形下,移交的条件和标准更为重要。通常包括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

3. 政府方选择终止――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关于政府方选择终止的适用范围,请见下文);

(3)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包括项目相关的备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PPP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存在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均有各自的定价目标,项目公司希望利润最大化,高速公路使用者希望获得质优价廉的服务,而政府则希望尽可能实现既定区域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收费标准除了可以覆盖高速公路在各时期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成本,还能让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利润。

2. 公用设施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三)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用性付费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直至项目设施已建成且全面服务可用时(通常是项目开始运营时)才开始付款。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改造项目,有可能改造的同时也需要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能需要就项目公司继续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费用。 在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中,通常在项目开始时就已经确定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在项目开始运营后,政府即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向项目公司付款,但如果存在不可用的情形,再根据不可用的程度扣减实际的付款。

在许多PPP项目中,政府会要求参与项目采购的社会资本提供一个银行保函,作为防止恶意参与采购的一项保障(如社会资本参与采购程序仅仅是为了获取商业信息,而没有真正的签约意图)。这类保函通常在采购程序结束并且选定社会资本同意或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时才会予以返还。因此,投标保函并不直接规定在PPP项目合同中,因为一旦签署了PPP项目合同,投标保函即被返还并且失效。

在PPP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一、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3. 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则可以视为政治不可抗力);

1. 政府编制或项目公司编制并经政府方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第四节 前提条件

PPP项目合同引言部分还可能会简要介绍项目双方的合作背景以及双方签订该PPP项目合同的目的等。

一、 付费机制的分类

(二) 设计工作的分工。

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多数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负责。

4. 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PPP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该附件用于详细阐述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所依据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二、负责或协助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

政府方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在我国,PPP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PPP项目合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

本指南主要针对在我国实施的PPP项目,除了说明和借鉴国际经验的表述外,有关PPP项目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二) 社会资本关注。

(2)项目审批风险(根据项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担,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担,详见本章第四节);

在出现“不可用”的情形时,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个宽限期,只有在该宽限期内项目公司仍然没有纠正该“不可用”情形的,可用性付费才会被扣减,如果在该期限内项目公司做出了有效补救,则可用性付费不会受到影响。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七)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2)绩效标准是否合理,即该标准是否超出项目公司的能力范围,是否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等。这是项目融资方的核心关之一。

4. 履约担保。

(一) 友好协商。

三、履约合同

在污水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用地四至图,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调价公式,融资方案,保险方案,运营记录报表,付费申请表/形式发票,出水水质监测项目、方法和周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技术方案,移交保函,工程进度计划表,移交方案等。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关于违约及提前终止,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七) 地下综合管廊。

三、绩效付费

(三) 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1)绩效标准是否客观,即该标准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可以测量和监控等。这是绩效付费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要素。

(三)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除上述核心条款外,PPP项目合同通常还会包括其他一般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例如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声明与保证、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订等。

唯一性条款是PPP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重要条款,因为高速公路的收益直接取决于过往车辆的通行量,而且高速公路项目先期投资成本大、回收周期长,如果项目附近有性能和技术条件与本项目类似、但免费或收费较低的可替代路线,将会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及合理收益的获得,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因此,为保证项目建成通车后项目公司有稳定的收入,项目公司在前期需要认真研究路网规划,对是否有可代替的路线以及如果存在这些路线将会对项目收益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在合同谈判阶段则要求政府作出相关承诺,即承诺项目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的道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使项目公司保持较高的回报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项目公司经营收益的下降。

在不同PPP项目中,政府方希望控制的股权变更范围和程度也会有所不同,通常股权变更的范围包括:

(1)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周期或者一个特定日期,在该周期届满或该日期到来时,由项目公司启动比价程序,就其提供某项特定服务的价格与市场上提供同类服务的一般价格进行比较。

2. 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二) 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主要考虑因素。

(二) 融资方的介入权。

(一) 政府方关注。

锁定期的期限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2年,通常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

在包含运营内容的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通过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来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在项目谈判阶段,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通常都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并由购买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以保证项目未来的稳定收益。

政府方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可用性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即可获得付费。

二、 设置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因素

根据PPP实践,政府参与收费定价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2)信息发布,例如向公众公布医疗收费价格;

可用性付费的核心要素就是要明确界定项目在什么情况下为“可用”,什么情况下为“不可用”,其中“不可用”的界定更为重要。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当尽早确定“不可用”的认定标准,因其会直接影响项目财务模型的确定。在设定“不可用”标准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2)宽限期的设�Z。

此处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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